为了更好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,促进校内思想交流、文化传播,确保宣传工作正常、有序、健康地开展,现对校内悬挂标语、张贴广告与通知等文字宣传工作做如下规定:
一、校内公共场所悬挂标语、张贴广告等,无论校内、校外单位须经党委宣传部登记、审阅,经同意后方可悬挂张贴;禁止悬挂材质粗劣、做工粗糙的标语;张贴通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校把关。
二、文字宣传物内容必须积极健康,不得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利益,不得违背党的方针政策,不得与学院有关规定相抵触。
三、文字宣传物的书写必须规范、认真。标语、通知、广告等宣传物必须使用规范字,书写应工整美观,易读易认,不得乱写乱画,影响校园环境。
四、文字宣传物的悬挂张贴必须在指定地点。标语的悬挂高度适当,力求美观。悬挂标语时还应注意保护环境,不得损坏花草树木。
五、校内的一切通知、广告等张贴物必须张贴于指定张贴栏内。未经申请许可,不许在指定张贴栏内以外的其他地方张贴。对于一些需要在指定点以外使用的立式通知、广告牌,张贴式通知、广告等,必须安排专人负责,不得有损场地卫生和环境美观。
六、标语悬挂时间和广告张贴时间不得超过一周。如果有特殊事由需要延长时间,须向党委宣传部书面说明情况,经批准后方可延时。
七、标语悬挂期间,必须指定有专人负责。如有破损,应及时修补或拆除,不得有损校园美观。
八、悬挂、张贴的一切标语、张贴物必须按时清除,不得污染墙壁、地面等。
九、对于一切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、内容不符合本规定、制作装裱马虎、张贴悬挂影响校园美观的标语、通知、广告等,党委宣传部有权取缔、清除,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。
十、党委宣传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、保卫处一起负责校内张贴物和悬挂物的检查、监督工作。
十一、未尽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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