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外新闻发布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,是面向社会宣传介绍学校各项工作及发展动态的重要窗口。为使我校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制度化、规范化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;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按照“全面准确,积极宣传,保证质量,及时高效”的宣传原则,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,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;服务于学校改革、发展与稳定的大局,服务于创建四川理工大学的中心工作,服务于基层和广大师生员工。
第二条 四川理工学院新闻中心(以下简称“新闻中心”)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;组织、协调、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;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对外新闻发布。
第三条 学校对外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为:
1.举办新闻发布会;
2.召开新闻通气会;
3.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学校相关活动和来校采访;
4.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
5.向新闻媒体推介新闻通稿;
6.通过省、市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、新闻网及我校宣传平台等媒体发布新闻信息。
第四条 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、改革措施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等的对外新闻发布;以“四川理工学院”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,由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实施;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“四川理工学院”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。
第五条 涉及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工作的重要举措、重要活动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的对外新闻发布,新闻中心可以适当的新闻发布形式实施对外发布。
第六条 根据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需要,由新闻中心组织实施的各类对外新闻发布活动,各相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。
第七条 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,统筹管理本单位新闻宣传的各项事宜。
第八条 各单位可组织实施不涉及全校性的方针政策、工作部署,不涉及校内突发生性事件,不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本单位日常业务工作的对外新闻发布。
第九条 任何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以四川理工学院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。
第十条 校内突发性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,由新闻中心新闻发言人统一组织实施,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。
第十一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,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,防止泄密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新闻中心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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